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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沈阳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大学生开展创造、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促进沈阳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创孵化基地是学校主要面向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场所,也可服务于教师的创新创业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对创新创业基地及其周边功能关联空间整体管理,凡该空间范畴内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负责基地内及周边各功能空间的全面管理,并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管理细则。双创中心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双创孵化基地的具体事务性管理及指定建设性工作。

第五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双创中心指导下,细化和实施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协助双创中心组织开展入孵评审及定期考核;

(三)负责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和基地场地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根据双创中心的工作安排,协助聘请导师、专家及教授,为双创孵化基地决策、发展提供指导,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组织企业/团队学生成员进行相关培训;

(六)协助双创中心开展校企合作对接、项目融资拓展对接;

(七)负责双创孵化基地宣传及市场推广,公众号运营等工作。

第三章 双创孵化基地管理

第六条 经营管理

(一)企业/团队在双创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入驻企业/团队应在所分配的位置常态化开展日常项目运作与办公运行,按照基地管理要求实施企业/团队办公人员的签到签退制度,接受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场地利用率的跟踪考核。

(三)科技研发类企业/团队在双创孵化基地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沈阳建筑大学和企业/团队共同所有,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按照学校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执行。

(四)企业/团队须按要求参加双创孵化基地组织的相关活动及培训。

(五)企业/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须征求学校宣传部门意见,不得随意接受采访。

(六)企业/团队可以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新创业等活动,但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基地管理办公室及学校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场地管理

(一)企业/团队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二)各企业/团队的“门面”设置须美观大方,应在满足基地规范化统一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展示企业/团队的个性化特色,但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进行改造。

(三)各企业/团队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卡位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办公卡位。

(四)企业/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基地管理办公室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者损坏,要及时报告基地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立刻报告保卫处或报警。

(五)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基地内的公共设备、设施和空间环境,各企业/团队人员有义务防止其被损坏、转移;企业/团队人员造成公共设备丢失或者设施损坏的,须及时报告基地管理办公室并进行修理修缮

(六)禁止在双创孵化基地内吸烟、生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的活动和行为;禁止乱扔乱丢废弃物,应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有序。

(七)企业/团队不得在双创孵化基地内部或周边举办大型活动,如需使用场地开展小型内部会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一)考核方式:创新创业企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入驻期;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2次。

(二)日常考核:为企业/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将周期性的卫生环境检查、参加活动等情况纳入日常考核。

(三)定期考核:基地管理办公室向企业/团队发出考核通知,企业/团队上报项目运营报告并准备考核答辩;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团队运营成果进行评比。

(四)日常考核及定期考核的结果用于年终评选优秀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和创业之星。

(五)基地管理办公室将企业/团队考核中在校生的奖惩结果通报所在学院。

第四章 入孵与退出

第九条 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孵遴选每年开展2次,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双创中心通过学校公文系统具体发布通知。

第十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团队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明确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三)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四)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必须是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毕业生)、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毕业生),企业/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本科一年级学生担任。

(五)应有至少一位本校教师或本校聘请的校外双创导师担任企业/团队指导教师。

(六)企业/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入孵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基地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企业/团队参加答辩,由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专家就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在双创中心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双创中心最终审定入孵企业/团队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的原则与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创孵化基地入孵项目的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专家将秉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出具有发展前景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二)企业/团队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团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风险承担能力,项目应产权明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团队凝聚力强。

(三)按序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1.“互联网+”大赛、“挑战杯”大赛、“创青春”大赛等国家级赛事及其选拔赛中校级及以上级别获奖项目;

2.科技创新类项目;

3.具有显著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特色鲜明和独具创意的项目;

4.同等条件下,已经参加过本校创新创业培训的项目优先入孵,参加过其他创新创业培训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企业/团队的入驻程序

(一)批准入孵的企业/团队组织成员学习双创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通过考核。

(二)企业/团队与基地管理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及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协议书》。

(三)企业/团队办理入驻手续,进驻双创孵化基地。

(四)企业/团队在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卡位的装饰,经检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正式开展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入驻各企业/团队必须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企业/团队各项制度应在所在工位张贴。

第十四条 企业/团队成员的变更报备

(一)如果企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须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二)凡入驻企业/团队成员在孵化期内有毕业、肄业、结业、休学、留/降级等学业或学籍变动的,须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 企业/团队的入孵终止

(一)入孵半年经营状况不佳,仍无营业收入的企业,经基地认定,可终止其入孵协议。

(二)如遇以下情况,将随时终止企业/团队入孵协议:

1.企业/团队依托校外机构申请入孵,并由校外机构主导的创新创业项目,一经发现核实立即终止入孵;

2.未按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团队,可终止入孵;

3未按照双创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长期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卡位长期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的,经核实可立即终止入孵;

4.未经同意随意扩大或更改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的,一经发现核实立即终止入孵;

5.未经同意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的,将给予警告;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企业/团队,基地管理办公室将追究其责任,并终止其入孵;

6企业/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任何性质处罚或处分的,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7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的;

8企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9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

10因卫生环境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的;

11经评估认定为不再符合入孵要求的企业/团队。

(三)其它终止情况

1协议期满终止。企业/团队与双创孵化基地协议期满,应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经基地管理办公室验收场地合格后方可离开;

2自动申请终止。对因故不能继续项目的企业/团队,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应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经验收场地合格后方可离开;

3孵化成功后终止。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应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经验收场地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企业/团队在收到终止入孵通知后的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双创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及相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十五)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第五章 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场地及设施使用费用与优惠

(一)按照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入孵企业/团队的场地租金,对本校学生的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相应优惠。

(二)双创孵化基地内公共设施使用费用按照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本校学生企业/团队入孵的第一年使用可享免费优惠。

第十八条 资金扶持

(一)“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种子基金”是用于为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初创种子基金,是无息贷款性质的借贷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财政拨专款和接受有关部门、校友企业或社会的资助与捐助。

(二)根据企业/团队项目类型不同可申请不同投资额度的种子基金,具体标准依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种子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双创孵化基地将组织在孵企业/团队申请省市政府创业就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

第十九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一)双创孵化基地开展项目孵化,包括创客实验、创新实训、精细打磨项目等环节,完成一系列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创新创业主体性作用,逐步实现学生、企业/团队及其项目从起步到成熟的渐进发展。

(二)双创孵化基地定期举办优秀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新创业成果,促进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水平共同提高。

(三)双创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为基地顾问,对企业/团队进行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主题培训,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坊,提供全方位咨询及指导。

(四)双创孵化基地帮助企业/团队分析、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并对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宣传推介与代理服务

(一)双创孵化基地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及其项目。

(二)双创孵化基地为企业/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战略伙伴。

(三)双创孵化基地为企业/团队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咨询及代理服务。

(四)双创孵化基地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政府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申请的指导及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商务服务

(一)双创孵化基地提供会议室、投影仪等租赁服务。

(二)双创孵化基地提供复印、打印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双创孵化基地的卫生及水、电等设施的使用,须遵照沈阳建筑大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创孵化基地的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安全管理,须遵照沈阳建筑大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负责解释。